游戏世界最大的魅力在于其不受现实世界的物理法则约束,给予大家一个展示个性的幻想世界。但是,游戏世界并非法外之地——在游戏世界中“为所欲为”,也可能招致现实世界的法律后果。
这种外挂行为侵犯了网络游戏权利人的作品修改权。因此,制作、销售外挂的行为,就可能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新系统程序、工具罪或者非法经营罪。
这些罪名听起来既拗口又“高大上”,充满了“技术含量”,似乎跟“游戏作弊”这种小儿科的事情沾不上边。但事实上,外挂程序的运行原理就是利用程序漏洞或者修改程序代码,入侵计算机系统达成作弊目的。
网络游戏的设计机制决定了玩家要投入大量的时间“打怪练级”,而外挂这种玩家之间“秘而不宣”的东西又无法在明面上流通,因此很多网络游戏“外挂”程序的作者和卖家本来就是资深玩家:他们有自己的玩家圈子,制作或购买“外挂”自己使用之余,也将“外挂”出售供其他玩家使用。
使用“外挂”的行为,也属于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非法修改的行为,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。比如某些游戏工作室,利用“外挂”程序大批量地刷装备和刷游戏币从而非法获利,其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根据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考虑到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数额认定等问题,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行为,不应按盗窃罪处理,但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认定。
但是这也并非绝对,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,从而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。
陈某和杨某均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,且分别是两个游戏公会的会长。两个游戏公会产生了矛盾,陈某便寻思报复。陈某非法获得了杨某的账号和密码,并纠集其他4名玩家,登陆杨某的游戏账号,故意毁坏杨某账号中的游戏装备和道具。
一方面,游戏中需要购买或者充值获得的道具或者装备,可以直接折算为人民币;另一方面,陈某的行为属于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,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
既没有制作专门的外挂,也没有非法侵入他人的账号,恶意利用程序漏洞造成严重后果的,也可能构成犯罪。一般来说利用Bug的行为会打破游戏的平衡,对此游戏公司的处理方式也往往是封号。但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,或者以此非法牟利,则可能构成犯罪。
如吴某发现了某网络游戏充值系统存在漏洞,若利用浏览器插件,仅需充值1分钱人民币便获得5000游戏币,而正常的充值价格是1元钱等于1游戏币,随后吴某便利用该漏洞多次充值进行非法牟利。吴某钻了游戏程序的Bug,但是却没有钻到法律制度的Bug。最终,吴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新系统数据罪。
网络游戏因其社交属性和竞技属性,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玩家之间的攀比、炫耀和竞争的心理,而游戏厂家更是深谙此道并以此赚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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